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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思说法 | 别让“随手开门”成为马路“隐形杀手”!
【 发布时间:2025-12-03 】【字体

 司机路边停车

乘客随手推门

这是无数人出行时的“惯性动作”

或许你没有意识到

这个看似微不足道的开门动作

竟会成为“夺命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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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悲剧发生,究竟是开门乘客之过,还是停车司机之责?保险公司能否以“乘客非驾驶人”为由拒绝全额赔偿?这起赔偿的背后,藏着的不只是责任划分,更是对每个生命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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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清晨,年轻的小晖像往常一样村道上骑着电动自行车,前方一辆临时停靠的轿车突然打开了左侧车门,小晖毫无征兆地撞上车门,当场重伤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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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诊断,小晖因撞击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尽管医院全力抢救,但13天后,他仍因伤势过重离世,生命永远定格在了此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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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部门认定

 

车辆驾驶人小刘临时停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乘客小陈开门时未观察后方情况,二人均对本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而受害者小晖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小晖的父母将肇事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小刘、乘客小陈及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对造成的事故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范围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小陈并非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所以小陈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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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明确了“保险赔付责任”与侵权人内部“最终责任”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的规定,小刘作为车辆所有人允许的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依法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对全部损失承担赔付义务。而在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可依法行使追偿权,可见司机与乘客的侵权责任并未免除,避免了驾驶员与乘客因赔偿责任先行转移而怠于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和提示注意义务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已起草《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拟明确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受害人主张由承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赔偿。这一规定可及时将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到位,最大程度避免因乘客个人客观经济情况无力负担而延误对被侵权人的伤情救治,彰显人道主义关怀,体现了司法效率价值。

 

小思提醒

 

对驾驶员而言,停车位置的选择关乎公共安全。务必选择安全、合规的地点停放车辆,避开弯道、路口等危险地段;停车后,驾驶员负有主动提示和监督的义务,尤其是在交通环境复杂的路段,须确保乘客在观察周围环境后再开门。

 

对乘客而言,开车门绝非“小事一桩”。应养成“先观察,后开门”的习惯,每次开门前都应通过后视镜或者回头观察确保后方无来车行人;或者使用“荷氏开门法”——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这一动作可以自然带动身体转动,有效扩大视野范围,显著降低因视觉盲区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