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丽贞
(2005年3月30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执行《决定》,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我院在区人大的关心支持和市中院统一部署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发[200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现将有关选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任务,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前期准备工作(2004年12月—2005年1月)
——深化认识。《决定》颁布后,《意见》和《办法》又分别于2004年12月、2005年1月相继出台,我院党组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及时组织法官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上述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决定》的立法精神,进一步认识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审判公开、推进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增强开展选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选任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周密部署。为增强选任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确保选任工作落到实处,我院认真开展选任前的调查研究,重点结合本院案件数量及特点、辖区的人口数量,并结合厦门市中级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初步拟定选任办法,向厦门市中级法院作了汇报,市中院于2004年12月31日制定了《关于厦门市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员队伍组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我院此次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30名(含中院10名)。在此基础上,院党组专门研究制定了《思明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以院长任组长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和选任办公室,切实加强对选任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从组织上保障了选任工作的顺利开展。
——营造氛围。为全面推进选任工作,我们积极营造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浓厚氛围。针对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不多、宣传力度不够的状况,我院积极配合市中院在厦门日报、厦门晚报、海峡导报等与市民接触较多的媒体上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媒体全面介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背景、意义和人民陪审员职责、选任条件,吸引市民的关注,激发市民和专家参加报名人民陪审员的热情。此外,我们还就选任工作进展情况主动向区委、区人大汇报,并积极与区司法局沟通,争取区委、区人大和司法局对选任工作的支持。区人大有关领导还专门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进展情况到我院调研指导。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预选工作(2005年1月—3月底)
——公开报名。1月8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在《厦门日报》头版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布各区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报名要求、报名时间、联系人等。截止2月8日,我院共收到报名表462份,其中公民本人申请报名的334人,所在单位或组织推荐报名的128人。从报名总体情况看,呈现出“多、高、广、大”的特点。即人数多。拟选任人民陪审员30名,报名人数为462人,占全市报名总人数的57%;学历高。本科以上学历的占65.5%,其中博士9人,硕士50人;涉及行业广。包括医疗、建筑、金融、计算机、法律、教育、艺术、环境保护、个体等行业,涉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众多部门;年龄跨度大。报名者年龄从23岁到71岁,主要集中在30—55周岁之间。这些特点,充分说明广大市民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注,对推动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热情和对司法民主与公正的渴望。
——摸底调查。为全面了解报名参加人民陪审员选任人员的情况,确保拟任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3月2日,我院向462位报名者发出问卷调查表。通过答卷形式了解每位报名人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熟悉程度、参选想法、能否保证审判工作时间等14个问题,共收回问卷调查表428份。在此基础上,我院结合报名人员申请表或推荐表记载信息情况,依照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初步拟定80名作为候选人,并以见面座谈的形式召开了三场座谈会,由每位候选人介绍个人基本情况、是否自愿、专业特长优势、如何履职及对选任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见面座谈,我们对每位拟任候选人有了直观的了解,初步掌握每位候选人参加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态度、热情程度、个人谈吐、气质等,为拟定人选奠定基础。同时,向参加见面座谈的候选人介绍我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让候选人了解法院工作。市中院非常重视我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院领导专门参加了见面座谈会,并与参加座谈的候选人就下一步的培训、参加审判活动进行交流。
——拟定人选。根据摸底调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名额,选任领导小组经过认真讨论后,初步确定了30名人民陪审员人选。在拟定人选中,我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我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审判涉及专业知识的特点、人民陪审员的性质(我国为“参审制”,即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既参与案件事实认定,又参与法律适用,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仅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同),以及人民陪审员报名员额充足的优势,确定了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配置部分行业专家、吸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街道社区各阶层人员为选任原则,初步确定了30名人民陪审员。在初定的30名人民陪审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26名,占86.7%(其中博士3名,硕士5名)。有涉及医疗、建筑、金融、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专家陪审员10名。从民族、性别、信仰上看,有女性13名,还有少数民族和民主党派人士,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产生的广泛性。同时,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精神,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可以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和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确定。我院拟遵循上述选任原则,从报名审查合格人员中另行预选30名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备选库,今后可根据我院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从中择优进行考核,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并任命。
——组织考核。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我院将初步确定的30名人民陪审员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区司法局征求意见。同时,还会同区司法局到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进行调查考核。主要考核《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及日常表现等。经过审查考核,我院最后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将确定的人选报厦门市中级法院和区人大审核。
三、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后续工作(2005年4月)
——岗前培训。根据规定,初任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市中级法院将于4月份统一组织拟任人民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对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市中级法院发给《合格证书》。
——提请任命。对经培训合格的拟任人选,由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区法院人民陪审员。任命后,我院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区司法局,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同时,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便于人民陪审员日后参加审判工作。
——加强管理。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我院将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正在研究制定有关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任职期间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工作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同时,向区政府财政局申报陪审员业务经费,使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享受应有的经济保障。
《决定》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我院将在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院各项工作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