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 立案指南
举证指南
【 发布时间:2016-12-02 】【字体

一般情况下,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如对自己所提的主张不举证或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二、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 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属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三、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四、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五、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六、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对关键证人的证言无异议、或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七、作证的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一)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

(二)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三)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四)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八、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九、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十、除非相反证据,对下列事实无需举证: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四)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