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法院档案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等规定,结合福建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档案的利用方式是指档案查阅和摘抄,复制档案材料。
复制档案材料应当经档案工作人员或案件承办人同意,并在指定场所进行。经同意复印和摘抄的档案材料,利用人要求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的,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可以盖确认章。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为孤本,需永久或长期保存,为了延长档案寿命,原则上利用人只能复制一次档案材料。
第六条 当事人查阅本人案件: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境内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港澳居民凭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凭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凭本人有效护照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明。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同时持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材料及查阅人身份证。
3.当事人身份证丢失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案件中的第三人查阅与其有关的案件材料,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七条 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以及案外人查阅档案:
1.律师提交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案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诉讼代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案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权限如果变更或解除,不得查阅。
2.非案件当事人,但属案件权利承受人或继承人,确需查阅诉讼档案的,经案件承办人或庭室领导同意,由书记员持内部调卷单,到档案科办理诉讼档案正卷借阅手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 年1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