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明法院诉讼档案按年限分别存放在三个地点:
1.市档案馆(湖滨北路80号):
思明法院、开元法院1990年(含)以前案件,原鼓浪屿法院承办的全部案件。
利用前需先到思明法院(湖滨南路334号)档案室、办公室办理检索、申请手续。
2.滨海法庭五楼(龙虎山路731号):
1991年至2009年民事档案,
1991年至2007年执行档案,
1991年至2008年刑事档案,
1991年至2008年行政档案。
每周二、周四上午(除法定节假日)9时至11时开放。
3.思明法院(湖滨南路334号):除以上两处存放的其他档案。
利用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上班时间
二、查阅利用档案均应按《福建法院档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理。
需要手续:
A、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B、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C、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
《福建法院档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摘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法院档案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等规定,结合福建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档案的利用方式是指档案查阅和摘抄,复制档案材料。
复制档案材料应当经档案工作人员或案件承办人同意,并在指定场所进行。经同意复印和摘抄的档案材料,利用人要求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的,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可以盖确认章。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为孤本,需永久或长期保存,为了延长档案寿命,原则上利用人只能复制一次档案材料。
第六条 当事人查阅本人案件: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境内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港澳居民凭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凭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凭本人有效护照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明。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同时持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材料及查阅人身份证。
3.当事人身份证丢失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案件中的第三人查阅与其有关的案件材料,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七条 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以及案外人查阅档案:
1.律师提交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案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诉讼代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案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权限如果变更或解除,不得查阅。
2.非案件当事人,但属案件权利承受人或继承人,确需查阅诉讼档案的,经案件承办人或庭室领导同意,由书记员持内部调卷单,到档案科办理诉讼档案正卷借阅手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 年1 月10 日